湄公河委员会
2004年5月24日
1995年4月5日,泰国、老挝、越南和柬埔寨四个湄公河沿岸国家经过协商,同意成立新的“湄公河委员会”(The Mekong River Commission,简称“湄委会”,英文缩写为MRC),取代1957年成立的“下湄公河流域调查协调委员会”,并共同签署了《湄公河流域持续发展合作协定》。
湄公河委员会由理事会、联合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,理事会由各成员派一名部级官员参加,有权作出政策性决定,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。
联合委员会具体执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,其成员由各成员国派一名厅局级官员组成。下设“流域发展规划分委员会”、“技术专家小组”等若干临时或常设机构。联合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。其主席由四个成员国官员每年轮流担任。
秘书处向理事会和联合委员会提供技术和行政性服务,负责湄委会的日常工作,并接受联合委员会的监督。秘书处现设于老挝首都万象。秘书处设首席执行官,负责秘书处工作,其任期和国籍与联合委员会主席一致。
湄委会经费一部分由四个成员国承担,另外一部分由其他国家、国际组织和赞助者赞助,资助者咨询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2001年,湄委会共获得资助1211万美元,2002年获得1145万美元。
泰国、老挝、越南和柬埔寨为加强与湄委会的协调和工作,分别设立了各国自己的“国家湄公河委员会”。各国的国家湄委会行别由各部门派员组成,具体落实湄委会的项目和规划。
湄委会成立10年来活动频繁。特别是在湄公河水开发利用、人力资源培训,与中国和缅甸等非成员国对话,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开发湄公河资源等方面,作了许多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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